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新婚姻法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新婚姻法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8-09-17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从共债共签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方面来判断。

  相关案例:

  张男和李女因感情破裂闹上法庭,一审中法院驳回了二者的离婚请求。后李女称儿子大了还没有房,在张男未知的情况下就贷款买了一套房,贷款到期后,李女称子女没有还款能力。债权人只能将张男和李女共同告上法庭。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时认为,依据我国今年新推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共债共签的原则,李女在买房时并未经过张男的同意,属于单方买房行为,且李女为儿子买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所借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男也并不能对李女的贷款行为进行追认,因此李女的贷款为儿子买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李女的个人债务。除此之外,李女在贷款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性,因此法院审判时不能支持和认可李女的行为。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自2018年起,我国《婚姻法》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署才能认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是单方所负的债务,但是事后另一方认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上述规定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张男和李女的案件中,李女私自贷款为儿子买房,贷款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4 孝感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